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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哲淇銷售合約騙案

本案原本有3名被告,依次是黎智英(74歲)、集團營運總裁兼時任財務總裁周達權(64歲)和黃偉強(60歲),控方早於2月底申請將周達權從本案中分拆,另案處理。本案只餘黎及黃2名被告,料審25日;而周的案件則於7月21日再訊。透過可信賴的中介平台進行交易;香港《蘋果日報》在2021年6月24日停刊;壹傳媒有限公司同年12月15日被法庭頒令清盤。涉案金額超過190萬元。法庭須審視有關的交易文件、業務紀錄,雙方進行交易時是否銀貨兩訖,以及轉移有關款項的時間和所涉及的金額,並據此評估是否存在有關該宗交易的任何可靠證據。第二層收受人在收受有關款項時,是否並不知悉當中實情,而且是以有值方式進行有關交易,這須視乎每宗個案的實際情況而定。以及向科技園公司虛假地表示,處所是按該租約協議指明的用途而使用,並以此意圖詐騙及誘使科技園公司,不執行租契協議下的權利去採取行動,導致該《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一旦法庭審閱了受害人提交的文件並確信這些文件符合相關要求,它將發出着令提出反對因由的命令(該命令也具有凍結有關資金的作用,但須轉為絕對命令,銀行才會歸還資金),並訂下聆訊日期。案中3名被捕男子(18至55歲)已各被暫控一項「洗黑錢」罪,案件將於6月中旬在粉嶺裁判法院再提訊。「所有權強制令」和「資產凍結強制令」正在還押中的黎智英,身穿淺藍色恤衫及深藍色西裝褸出庭。開庭前,黎與女兒及律師團隊低頭交談。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壹傳媒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指隱瞞科技園公司,容許顧問公司使用將軍澳工業邨的蘋果大樓,違反租契而被控一項「欺詐罪」。事主信以為真,不單將救命錢存入投資戶口,更向財務機構借貸加大投資額度,當經紀獲授權進行交易後,便透過高槓桿、高頻率交易,於短時間內將事主逾50萬款項輸清光。銀行將與警方聯繫,取消不同意處理書並向受害者歸還資金。法庭經常察覺到的一種情況是:在發生了互聯網電郵詐騙後,經常會有大筆款項存入某家公司的賬戶中,然後,該筆款項會馬上被分散存入其他一些公司 (存入的金額數目似屬隨機性質),而這些公司與存款人之間並沒有明顯的關係。當受害人表示有興趣借貸,騙徒便會要求受害人存入金錢至指定戶口作保證金或資產證明,以增加貸款獲批的機會。


有關墊支金額由3萬元至136萬元不等。然而,該「不同意」書並不具備法律效力,可以凍結該香港銀行賬戶,或是保障該外國公司在該賬戶的款項中的權益。因此,即使該銀行收到了「不同意」書,它仍有權決定是否執行其客戶的指示 (Interush Ltd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2015] 4 HKLRD 706, para 50–52)(儘管在實際運作上,銀行始終會履行其在反清洗黑錢法例下的義務)。壹傳媒黎智英早前先後就4宗非法集結案,共判囚20個月,現於赤柱監服刑中,惟他仍要面對其他刑事案。現今,隨着企業越來越依賴使用電郵進行通訊,電郵詐騙案變得越來越普遍。經修訂的控罪指,黎智英被控於1998年4月1日至2020年5月19日期間,而黃偉強則被控於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9日期間,連同「其他人」藉着欺騙,即向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並非按1999年5月25日訂立的租契協議的指明用途使用如對交易有所懷疑,便應立即停止;銷售合約騙案:騙徒根據盜取得來的電郵,得知A公司(賣方)與B公司 (買方)的業務往來情況。警方指,據調查顯示,騙徒會假冒本地財務公司職員致電受害人,聲稱可以向他們提供「一筆清」低息貸款優惠。控方必須證明收受人知道或有理由相信,有關款項涉及不法來源」。然而,該項分析備受各方批評,理由是法庭並非以認定當中存在「不法行為」,作為頒發非正審強制令的必要條件。「資產凍結令」的頒發,並不取決於原告人對該些將會受到管控的資產,是否享有所有權方面的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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