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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凍結令梁哲淇

控罪指,眾被告於2016年6月27日至2020年5月22日期間藉着欺騙,即向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沒有或未曾在違反於1999年5月25日訂立的租契的情況下使用在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以及向科技園公司虛假地表示,是在該租契所容許的情況下,使用或曾經使用該處所或該處所的部分,並以此意圖詐騙及誘使科技園公司不執行租契下的權利去採取行動,導致該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標準格式的「資產凍結令」,容許法庭向被告人發出披露命令,規定被告人須就有關資產的價值、位置所在及其他詳情提供相關資料(《實務指示第11.2項》)。假如第二層收受人所收受的款項,顯示源於欺詐所得,那麼原告人有權就第二層收受人所持有的款項,根據衡平法提出所有權申索,惟須受制於並不知情的真誠購買人所作的有值交易 (Pacific Rainbow International Inc, at para. 64; Arrow ECS Norway AS v Xin Cheng Holdings (International) Co Ltd [2016] HKEC 1063, para. 13)。


另外,一名34歲被捕男子早前被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於本月上旬在粉嶺裁判法院提堂。此外,申請人並不需要證明有關資產存在被不合理耗散的真實風險(像「資產凍結令」所要求的情況般)。在若干案件中,第二層或第三層收受人所提供的解釋,足以解除相關的強制令(例如,在Arrow ECS Norway AS;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Umitoys v Nice Fame Trading Ltd [2017] HKEC 1295一案中, 當中的第一層收受人獲得法庭解除「資產凍結令」)。辯方:正常商業下的溝通 為何可作為指控騙徒在這些電郵騙案中,入侵目標公司的電郵賬戶(該等賬戶一般是在香港以外的地方登記),目的是為了更深入了解有關公司的業務,然後根據所取得的資料,偽冒該公司的職員和供應商,以達致騙取該公司款項之目的。在Ferrari North America Inc v Changhon International Energy Co Ltd [2017] HKEC 1324, paras. 19 and 25一案中,法庭指出:案件編號:DCCC 349/2021,DCCC349a/2021BitmapBitmapBitmapBitmapBitmapBitmap手法在獲得因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後,受害人須採取行動執行判決。柯詠恩(中)說受害人存入保證金後,騙徒就失去聯絡。(網上新聞簡報會截圖)今次是警方首次發現有本地詐騙集團成員在家中設置一些電子裝置,協助身在海外的集團成員偽裝身在香港,進行詐騙活動。向第三方銀行發出披露命令的好處,是可以讓原告人迅速得知其款項的下落。


「所有權強制令」的申請門檻較低。法庭在審理「所有權強制令」申請時,於權衡利便後,通常會認定適當的做法,是保存有關款項,直至有關的審訊程序展開。從向警方報案到收到銀行的付款,整個過程可能至少需要6個月。…《證據條例》(第8章)第21條規定,法庭可下達命令,賦權原告人查閱銀行紀錄內的任何記項,並製取有關副本(包括銀行結算單)。兩人均否認控罪,案件周三(27日)在區域法院開審。第二層收受人被告在收到傳訊令狀後,必須在14天內向法庭提交一份送達認收書。涉及電郵詐騙案的被告一般很少會提交送達認收書或採取其他行動作出辯護。 如果被告沒有在指定時間內認收送達,受害者可以向法庭申請因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判受害者勝訴。騙徒收到墊支金額後,便消失無蹤,受害人亦不會收到相關貸款。受外國公司委託的律師一旦發現了欺詐情況的存在,便應當考慮立即向香港警方舉報有關的電郵騙案,此舉可促使「聯合財富情報組」(Joint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向有關銀行發出「不同意」書,告知該銀行「聯合財富情報組」並不同意其處理該存入了有關款項的香港賬戶中的交易(《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第25A(2)(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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